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公正、合理和规范,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并确定合理标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视其困难程度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第五条 学生本人能够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下列参照条件,可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
(一)评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参考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800元。
(二)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考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600元: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考条件: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
1.属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2.父母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和日常生活费用;
3.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第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价格较高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二)购买价格较高数码相机、手机的,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沉溺于网络游戏;
(四)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六)因家庭建房购房等原因欠下巨债;
(七)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各系成立评审小组,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二)各系成立评审小组: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各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由班级通过民主选举,遵循简单多数原则产生,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9月中旬启动。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学生应当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如证明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盖章;
2.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盖章;
3.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要相关福利单位或医疗单位开具证明;
4.属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的证明及详细说明材料;
5.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单位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6.其他情况,均需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本班级提出申请贫困建档的同学进行评议,评议由辅导员主持,在开始前,主持人应向参加评议的同学扼要介绍办法的基本内容。
2.认定评议小组认真查看贫困申请建档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由申请建档的学生向认定评议小组陈述本人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的标准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被评议时被评议的学生自行回避。
4.认定评议小组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以获得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表示同意的为准,向系认定工作组推荐贫困申请建档建议名单和档次。
(四)确定建档名单及档次
1.系评审小组对建议名单和档次结合相关材料经行复核,对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程序是否公开、尺度的把握是否准确、材料归档是否真实与完备进行审核。系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后确定建档名单及档次。
2.公示和异议。系确定建档名单及档次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评审小组提出质疑。系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五)建档名单及档次核准
各系确定建档名单及档次后,将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转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过复核后确定正式建档名单及档次。
(六)认定与建档的管理
1.每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认定与建档工作进行复查,复查方式有: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4)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2.如果发现有不实情况,足以影响困难生认定建档与档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建议系评审小组撤销困难生认定建档或降低档次。
第四章 建立档案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
第十条 档案调整
(一)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新建档四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撤销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评审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人员按比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8月8日